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墨门墨門mohist.org

第 4 部 管理 · 第 15 章

15修訂

墨者之法如何修改、如何生效、如何在兩種語言之間保持一致,以及如何引用。

15.1 手冊的地位

15.1.1 墨者之法是墨門 / The Mohist Community 的治理手冊。它約束每一位墨者、每個墨社、每個墨區、墨門理事會與鉅子。任何人不得凌駕於手冊之上,包括鉅子。

15.1.2 手冊與《墨子》原文的關係:《墨子》是墨門閱讀與討論的文本,不是法律;墨者之法是墨門自己制定、自己修改的規則。手冊的每一條都應能用三表(見第一章)說明理由,但手冊不主張自己是墨子的原意。

15.1.3 手冊是活的檔案。一條規則在實踐中被證明無用或有害時,應當修改,而不是被默默地忽略。

15.2 誰可以提出修訂

15.2.1 以下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訂提案:任何一個墨社理事會;任何五十名墨者聯署;墨門理事會。

15.2.2 提案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墨門理事會,包括:擬修改的條款編號;新的條文全文;修改理由,按三表分別說明;提案人。

15.2.3 墨門理事會不得拒絕接受符合 15.2.2 形式要求的提案。理事會可以就措辭提出建議,但不得更改提案的實質內容。

15.3 公示與評論

15.3.1 每一份提案在收到後三十天內以中英文釋出在 mohist.org 上,公示期為九十天。

15.3.2 公示期內任何墨者都可以在網上或以書面方式提出評論。所有評論公開,署名或匿名均可。提案人可以在公示期內根據評論修改提案,修改後的版本重新計算公示期,除非修改僅涉及措辭。

15.3.3 每個墨社在公示期內至少在一次月會上討論該提案,並把討論要點送交墨門理事會。

15.4 表決

15.4.1 公示期滿後,提案在下一次兼愛大會上由各墨社代表表決。代表的產生辦法見第六章 6.3.4。

15.4.2 一般條款的修訂需要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贊成。

15.4.3 以下三處的修訂需要出席代表的四分之三贊成:第一章的三表;第二章的十項申明;第十二章 12.3 的非攻誓言。這三處是墨門的根本,改動它們意味著墨門不再是同一個社群,所以門檻更高。

15.4.4 表決記錄(贊成、反對、棄權的票數)在兼愛大會結束後十四天內釋出在 mohist.org 上。

15.4.5 未獲通過的提案可以在一年後重新提出。

15.5 臨時指引

15.5.1 墨門理事會可以在手冊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清、而問題不能等到下一次兼愛大會時,釋出臨時指引。臨時指引須說明它補充或解釋的是哪一條,並按 15.3.1 的方式釋出。

15.5.2 臨時指引的有效期最長一年。到期前理事會須按 15.2 至 15.4 的程式提出正式修訂,否則指引自動失效,不得延期。

15.5.3 臨時指引不得觸及 15.4.3 所列的三處內容,也不得設立本手冊未規定的處分。

15.6 版本與生效

15.6.1 手冊使用版本號,形式為「年份.序號」,例如 2027.1。每次修訂通過後釋出新版本,列出改動的條款與改動前後的文本。

15.6.2 修訂自兼愛大會表決通過後第三十日生效,除非表決決議另定日期。生效前的行為適用舊版本。

15.6.3 手冊的全部版本永久儲存在 mohist.org 上,任何人都可以查閱任何一個歷史版本。

15.6.4 每個版本的首頁標明版本號、生效日期與表決通過的兼愛大會日期。

15.7 語言

15.7.1 墨者之法以簡體中文與英文兩種語言寫成,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。繁體中文文本由簡體文本機械轉換生成,不單獨修訂。

15.7.2 提案與修訂必須同時提交兩種語言的文本。只有一種語言的提案,由墨門理事會安排翻譯後再進入公示期。

15.7.3 兩種文本發生衝突時,由墨門理事會裁定哪一種理解更符合三表與本手冊的整體目的,並按 15.5 釋出臨時指引,再按正常程式修訂使兩種文本一致。理事會的裁定不得以任何一種語言為預設優先。

15.7.4 手冊可以譯成其他語言,譯本僅供參考,不具效力。譯本須註明所依據的版本號。

15.8 引用

15.8.1 引用本手冊的格式為「墨者之法」加條款編號,例如:墨者之法 9.3.2。引用整章時寫「墨者之法第九章」。

15.8.2 在可能引起混淆時,附上版本號,例如:墨者之法 9.3.2(2027.1)。

15.8.3 引用《墨子》原文時使用段落編號,例如 mz.14.1,與 mohist.org 上的文本一致。這樣引用手冊與引用原典不會混淆。

15.8.4 每一條規則在 mohist.org 上都有固定的網址,條款編號一經發布不再重新編號。刪除的條款保留編號並註明「已刪除」,新增的條款加在該節末尾。

引用本章請寫作:墨者之法 15(條文寫作 15.節.條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