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4 部 管理 · 第 14 章
14懲戒與申訴
墨門如何處理嚴重違規:先談話,再由三人小組審理,處分有限,申訴有路,並始終留有迴歸之門。
14.1 從腹䵍到今天
14.1.1 歷史上的墨者之法以嚴厲著稱。《呂氏春秋》記載,鉅子腹䵍的兒子在秦國殺了人,秦惠王念他年老,願意赦免,腹䵍卻說「墨者之法,殺人者死,傷人者刑」,堅持處死了自己的兒子。
14.1.2 墨門 / The Mohist Community 繼承的是腹䵍對規則一視同仁的精神——鉅子的兒子與任何人適用同一條法——而不是他的刑罰。墨門的懲戒是人道的、修復性的:目的是讓受傷害的人得到照顧,讓做錯事的人有機會改正,讓社群恢復信任。
14.1.3 墨門不是法院,也不替代法院。本章處理的是墨門內部的會員資格與職,不處理任何法律責任。
14.2 第一步永遠是談話
14.2.1 任何關於墨者行為的關切,第一步永遠是一次談話——由當事人的結對夥伴(見第八章)或社長與當事人私下進行。大多數問題在這一步結束。
14.2.2 談話的目的是瞭解發生了什麼、是否有人受到傷害、當事人是否願意彌補。談話不留書面記錄,除非當事人要求。
14.2.3 只有在以下情況才進入 14.3 的程式:談話不能解決問題;行為屬於 14.4 所列的事由且情節嚴重;或當事人本人要求正式審理。
14.3 審理小組
14.3.1 正式審理由本墨社的一個三人小組進行,由墨社理事會指定。三人中不得有投訴人或被投訴人的結對夥伴,不得有任何一方的親屬,也不得有社長本人——社長在 14.2 已經參與過談話。
14.3.2 墨社人數不足以組成合格小組時,由墨區從相鄰墨社指定成員。
14.3.3 小組成員對審理內容負保密義務,這項義務在審理結束後繼續存在。
14.4 懲戒事由
14.4.1 只有以下行為可以成為懲戒事由:
- 違反非攻誓言(見第十二章 12.3)。
- 挪用、盜用或故意錯報兼愛基金(見第九章)。
- 騷擾,包括性騷擾、歧視性言行、欺凌與在網路上的騷擾。
- 濫用會員資料,包括把名單用於政治或商業目的(見第十三章)。
- 屢次不誠實,即經談話指出後仍重複提供虛假資訊(見第十二章 12.4)。
- 違反第十一章 11.4 關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則。
14.4.2 以下不是懲戒事由:不出席、不捐獻、不同意墨門的任何教導、批評領導者、以個人身份參與政治、離開墨門後又申請回來。
14.5 程式
14.5.1 被投訴人有權在審理前收到書面的投訴內容,包括所指的行為、日期與依據的條款。投訴人的身份一般告知被投訴人,但在有報復風險時可以由小組決定保留。
14.5.2 被投訴人可以帶一位陪同人參加審理。陪同人可以是任何人,不限於墨者,可以發言。
14.5.3 被投訴人有權以書面形式答辯,小組應給予至少十四天的準備時間。被投訴人可以選擇不出席,僅提交書面答辯。
14.5.4 小組聽取雙方,可以詢問其他知情人。審理不公開,不錄音,除非雙方都同意。
14.5.5 小組在審理結束後三十天內作出書面決定,說明認定的事實、依據的條款、處分(如有)與理由,並同時送達雙方。決定由墨社理事會存檔(見第十三章 13.6)。
14.6 處分
14.6.1 小組只能作出以下處分之一,或不作處分:
- 免去當前擔任的職,並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職。
- 中止會員資格,最長十二個月。中止期間不參加集會,不擔任職,但結對夥伴的問候繼續。
- 除名。
14.6.2 每一種處分都可以附帶修復性的條件:道歉、歸還款項、接受相關訓練,或與受傷害的一方進行有第三方在場的調解。
14.6.3 涉及挪用兼愛基金的,無論處分如何,款項都必須歸還。
14.6.4 處分從決定送達之日起生效。除名的墨者的記錄按第十三章 13.4.3 處理。
14.7 申訴
14.7.1 雙方都可以在收到決定後三十天內向墨區書面申訴。墨區指定一個新的三人小組,成員不得來自原審墨社,在六十天內作出決定。
14.7.2 對墨區決定不服的,可以在三十天內向墨門理事會申訴。理事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。
14.7.3 申訴期間原處分暫停執行,但涉及保護未成年人或人身安全的免職決定除外。
14.8 不公開羞辱
14.8.1 懲戒決定不在任何集會上宣佈,不在 mohist.org 上公佈,不在群組中傳達。需要知道的人只有:當事人、小組、墨社理事會,以及在被免職時需要接替其職的人。
14.8.2 中止或除名的墨者不在集會上被點名。墨社只在必要時告知成員「某人目前不擔任職」或「某人已不再是墨者」,不說明原因。
14.8.3 任何人在網路或集會上公開談論懲戒案件的細節,本身構成 14.4.1 第 3 項的騷擾。
14.9 向主管機關報告
14.9.1 當行為可能構成犯罪——特別是暴力、性侵害、對未成年人的傷害與挪用款項——社長必須按所在地法律向主管機關報告,不因內部程式而延遲,也不以內部程式替代。
14.9.2 內部審理可以與法律程式並行,也可以等待法律程式的結果。等待期間可以先作出暫時免職的決定。
14.10 迴歸之路
14.10.1 被中止的墨者在中止期滿後自動恢復全部會員資格,不需要申請。
14.10.2 被除名的人在兩年後可以向原墨社申請重新加入,按第三章的程式辦理,並由墨社理事會確認原有的傷害已經得到彌補。重新加入後不帶任何標記。
14.10.3 墨子說「有過則改」。墨門相信一個改正了錯誤的人,與一個從未犯錯的人同樣是墨者。
引用本章請寫作:墨者之法 14(條文寫作 14.節.條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