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3 周 · 2027年6月7日 – 2027年6月13日
法仪
第 4 篇 法仪 · 第 7 篇 三辩
本周问题
《法仪》说'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',连百工都有规矩绳墨,治国怎么能没有?墨子接着问:以父母、老师、国君为法可以吗?他说不行,因为三者'仁者寡'——多数父母、老师、国君并不足以做标准。你做事时实际上以谁为法?如果那个人本身不可靠,你怎么知道?有没有一个不依赖具体的人的标准可以用?
本周实践
写下你在工作或生活中一个重要领域(教孩子、花钱、做决定)里实际在模仿的人。然后用三表检验这个人:有先例证明他的做法好吗?你亲眼见过效果吗?效果是利还是害?
导读
上半年读完了十论的主体。从这一周起的四周,我们读第 1 至 7 篇——这几篇短小的杂论,一般认为是后来编的入门材料,正好用来回顾。这一周读《法仪》和《三辩》。
《法仪》是全书方法论的另一份声明,和《非命上》的三表互为表里。它开头说:"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,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。" 做事不能没有标准,没有标准能把事做成的没有。然后是那个熟悉的比方:百工做事,"皆有法所度"——方的用矩,圆的用规,直的用绳,正的用悬。手艺高的能中规矩,手艺差的照着规矩做,也能比自己瞎做强。
然后是关键的问题:治国以什么为法?"当皆法其父母奚若?"以父母为法怎么样?"天下之为父母者众,而仁者寡"——父母多,仁者少,以父母为法就是"法不仁"。以老师为法?同样。以国君为法?同样。**三者都不足以为法。**那以什么为法?"莫若法天。"天"其行广而无私,其施厚而不德,其明久而不衰"——天公正无私,给予而不图报,长久不衰。所以以天为法。以天为法就要"兼相爱、交相利"。
这一篇把天志三篇的结论用最短的方式重说了一遍:标准不能是任何一个具体的人,因为任何人都可能不仁;标准必须是一个无私的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东西。墨门把这个东西叫做"客观标准",写在墨者之法里。
**《三辩》**是一篇短对话。程繁问墨子:圣王也有音乐,为什么你非乐?墨子的回答是:圣王的乐"逾繁",一代比一代多,而治理却一代比一代差;"其乐逾繁者,其治逾寡"。所以乐不是治国的工具,"圣王之命也,多寡之"——圣王让乐少一些。这是对第 16 周《非乐上》的补充:不是无乐,是少乐。
两篇合起来看,主题是同一个:做事要有标准,标准要能被检验,不能是一个人的喜好。
三表
《法仪》主要用第二表——原之:百工有规矩,人人看得见;父母、老师、国君多不仁,人人看得见。然后是第三表——用之:以天为法则兼相爱,兼相爱则治。
《三辩》用第一表——本之:圣王的乐越来越多,治理越来越差,这是历史的先例。
可以问:《法仪》说父母、老师、国君不足以为法,那三表法的第一表"圣王之事"呢?圣王也是人,为什么圣王可以为法?墨子会说,圣王之所以是圣王,正是因为他们"法天"。这个回答是否循环?
家庭
- 拿出圆规、尺子、绳子,和孩子一起量家里的东西:方的方不方,圆的圆不圆。问:"如果没有尺子,靠眼睛,能量准吗?"
- 问孩子:你做事的时候,学的是谁?如果那个人错了呢?
- 讲《三辩》:越是享乐多的国君,国家治理得越差。让孩子举一个"玩得越多,事情做得越差"的例子。
墨社
- 读:《法仪》"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"到"莫若法天"一段;《三辩》全篇。
- 辩:讨论集中在"以谁为法"。请每人说自己练习里写的那个人,以及三表检验的结果。
- 三表回顾:用《法仪》回看天志三篇的三句话总结(第 21 周存档)。有没有需要修改的?记录。